商标申请

信息来源: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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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


1. 申请人

1.1 申请人的主体

商标分为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上述不同类型商标申请主体有所不同。

1.1.1 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申请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中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受到限制,仅能以以下身份提起:

①个体工商户。

② 农村承包经营户。

③个人合伙经营者。

④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⑤外国自然人(港澳台自然人参照办理)。

(2) 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含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港澳台法人参照办理)。

(3)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例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等。需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国内组织需加盖公章;国外组织需提供中文翻译。

1.1.2 特殊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申请人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1)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为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

(2)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3)申请证明商标的主体为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1.1.3 共同申请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共同申请人中可以全部是国内申请人或全部为国外申请人,也可以既有国内申请人也有国外申请人;可以全部是自然人或全部为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既有自然人也有企业或其他组织。

1.2 申请人名称、国籍和地址

1.2.1 申请人名称

(1)申请人名称需要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

(2)外国申请人需以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中文版本禁止带有非中文字符,需全部使用汉字。英文版本禁止带有非英文字符如Î、ß、Ä,需按习惯替换为英文字母。

(3)外国企业申请人的英文名称中不包含表示申请人法律性质文字(如有限公司)的,中文版本应当翻译出法律性质文字,或者特别声明申请人为一企业。

1.2.2 申请人地址:

(1)申请人地址需冠有省、市、县等具体行政区划。外国申请人需以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英文版本禁止带有非英文字符如Î、ß、Ä,需按习惯替换为英文字母。

(2)自然人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地址可以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地址不一致(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3)法人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地址必须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地址保持一致。

1.2.3 申请人国籍:

(1)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国外申请人必须填写。

(2)国外自然人名义申请的,申请人国籍可以与地址不一致。

(3)国外法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国籍与地址所在国必须保持一致。

2.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转让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向中国境内接收人送达。

(1)国内接收人可以为申请人的国内分支机构、商标代理机构或其他国内联系人。国内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2)国内接收人将来发生变更,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3. 商标申请声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上予以声明(画“√”),并附送相关文件。

(1)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2)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3)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4)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5)其他注意事项:①申请商标指定颜色的,不需在申请书上声明,直接提交彩色商标图样即可。②共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需在申请书首页标明,并指定一名代表人,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4. 要求优先权声明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25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

(2)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26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展会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栏。

(3)申请人应当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 :①首次/基础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须经该国官方证明)及中文翻译(加盖代理机构公章);②首次展会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及中文翻译(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4)其他注意事项:①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②基于同一国外基础申请提交多个中国申请的,只需要提交一份经该国官方证明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即可,在其他同时提交的申请中可以使用该文件的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申请名称。③要求优先权的申请,申请人名称和地址需与首次商标注册申请的名称和地址保持完全一致。

5. 申请书签章

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1)中国申请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注册申请的,应提交个人签字(中国自然人)和加盖单位公章(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注册申请的,申请书上可以不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但必须加盖代理组织印章,同时由代理人签字。

(3)其它注意事项:①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②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公章所刻印公司名称需必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需加盖代理机构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③对于共同申请,中国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在首页盖章或签字,其他共同申请人都必须在申请书附页盖章或签字。(国外申请人可以不在申请书盖章或签字)。

6. 商标图样

申请商标注册,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1)黑白商标:将商标图样直接粘贴或打印在图样框内(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无需附送多余图样。

(2)颜色组合商标或彩色商标:将着色图样直接粘贴或打印在图样框内,另外附送一份打印在A4纸上的黑白图样。

(3)其他注意事项:①图样必须完整、清晰,所有构成要素必须清晰可见;②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③三维标志可以提交三维视图,也可以提交六面视图,但必须保证不能超出图样边框。

7. 商标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书中需对商标进行说明的情况如下:

7.1 含外文要素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外文文字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含义;申请商标构成字母为非标准字体的,应当说明规范写法。

7.2 含非规范汉字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非规范汉字的,应当在申请书中说明出处和规范写法。

7.3 含人物肖像图形商标

(1)申请商标含有人物图形若为真人肖像,如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如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肖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公证书,公证书应包括肖像人的肖像。

(2)其他非真实人物图形的,应当说明为“卡通人物造型”。

7.4 三维标志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7.5 颜色组合申请商标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

7.6 声音商标

声音商标,是指由足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1)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2)声音样本的要求:

①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②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3)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除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外,还应当注意几点:

(1)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乐谱和文字说明整体作为商标申请的图样);

(2)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文字描述整体作为商标申请的图样);

(3)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与本声音无关的解释不应出现在商标图样中,如“本声音商标象征着……”。

(4)在“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例如:使用在商品本身、容器或包装的具体位置;在经营或服务场所播放;在公司网站播放;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告上使用等。

(5)申请的同时应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纸质方式提交的载体为只读光盘且只有一个声音文件,网上提交的需按照要求上传声音文件;格式为.wav或.mp3;小于5M);

(6)纸质方式提交的应注意: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说明要粘贴或打印在图样框内,且应含有谱号、音符。

对于声音商标的补正理由通常有:

(1)应报送清晰的商标图样。图样中的每个文字均应清晰。

(2)应标明“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在该五线谱中相对应音符的位置,且商标描述中的文字应仅对声音进行说明,其他说明应写在图样框之外的商标说明栏。

(3)五线谱上含有“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开始曲”和“陈春光”,应删除。

对于声音商标的补正后的文字描述举例: 该声音商标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的开始曲,全长40秒,共18小节,四分之二拍慢板节奏,G大调和C大调交替转换。前四小节为整段声音商标前奏部分,曲调为G大调;中间11小节为整段声音商标主题部分,曲调为C大调,其中第十二小节、第十三小节播音员报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呼号后音乐延续两小节,主题部分结束;最后三小节钢片琴再次奏响主题音乐,转调回G大调,该声音商标结束。

注意:不能出现在声音描述中的文字。

8. 类别、商品/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一标多类”的申请原则。

(1)申请人应按《区分表》填写类别以及规范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对于不规范的商品/服务项目,应当附送说明。

(2)一标多类申请的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及商标/服务项目对应进行顺序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

(3)其他注意事项:

①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申请书中项目本栏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

②中国自然人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或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③要求优先权申请的商品/服务项目不得超出首次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服务范围(小于或等于),不得更改商品/服务描述。

9. 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

此页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及地址。多个共同申请人的按顺序依次填写。

共同申请人为中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需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公章或签字。

10 商标申请提交所需文件

10.1 普通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对于普通商标申请,需要提交如下文件:

(1) 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和委托人签章)

(2) 商标代理委托书。(若委托代理机构提交)

(3)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请注意如下事项:

① 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盖章);办学许可证、期刊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人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a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

  b.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签约人身份证;承包合同。

  c.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d.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③ 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无效。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④ 申请人为港澳台地区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⑤ 外国自然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需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及其中译文 (加盖代理机构章戳)。根据现行商标实践,驾照不属于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

10.2 证明商标申请文件

对于证明商标申请,需要提交如下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证明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3)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管理规则具体包括:

①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②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③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④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⑤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⑥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⑦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如申请注册的证明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

10.3 集体商标申请文件

对于集体商标申请,需要提交如下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3)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管理规则具体包括:

①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②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③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④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⑤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⑥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4)集体成员名单。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6)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10.4 地理标志申请注册文件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除提交上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2)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3)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4)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5)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法人证书、检测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6)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11 其他注意事项

11.1 注册申请日的确定与受理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注意,不是以邮寄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因此,若申请人急需递交商标申请,则建议在准备好申请文件的当日亲自前去或委托代理机构前去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材料。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1.2 同日申请的处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11.3 注册申请的审限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11.4 驳回和部分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1.5 分割申请

11.5.1 分割申请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送《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

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申请人申请分割的,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中“备注”所提具体要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附送的原件上填写并签字盖章。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附送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15日内,将该申请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邮寄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不申请分割的,无需提交。

11.5.2 分割申请的签署

申请人直接递交的,在《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申请人章戳(签字)”栏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机构递交的,代理机构在该申请“代理机构章戳”栏盖章,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代理人签字”栏签字。

11.5.3 分割申请的证明文件

一般情况下无需提供证明文件。但以下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申请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商标代理人并被受理的相关证明,通常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该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11.5.4分割申请的审查及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人的原注册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请号,保留原申请日期,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对拟驳回部分,保留原申请号,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等后续程序继续主张权利。

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驳回决定法定程序终结后,再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11.5.5 其他注意事项

(1) 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2)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应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附送的该原件,且任何栏目内容不得涂改,否则,视为不同意分割。

(3)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备注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并签章。未按要求填写、签章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4) 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分割申请。期满未提交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5) 分割申请一旦提交,不得撤回。

(6) 申请分割的,无需缴纳费用。

11.6 网上申请

11.6.1 一般规定

(1)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确认同意商标网上申请相关约定。

(2) 商标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3) 商标申请人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事宜的,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前需在线提交用户注册申请,按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用户信息。商标申请人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用户注册申请。

(4)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网上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5)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日期以申请文件成功提交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申请系统的日期为准。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信息以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6)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采用在线支付方式在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缴纳商标规费,未成功支付的视为未提交申请。关于纸件申请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商标网上申请。

11.6.2 网上申请注册事项及流程

(1) 各类型申请人的用户类型及所需资料

①我国大陆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应上传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

②我国港澳台地区和外国企业单位申请的,应上传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以及在中国有营业所的证明文件的彩色扫描件。文件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③我国大陆自然人申请的,应上传申请人签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和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④我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申请的,应上传申请人签字的身份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和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彩色扫描件。 

⑤外国自然人申请的,应上传申请人签字的身份证明文件彩色扫描件和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彩色扫描件。文件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注意:外国公司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按国内企业申请注册。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代表处、办事处不是经营场所,不可以申请注册。 

(2) 申请步骤

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陆中国商标网网上查询页面(网址:http://sbj.saic.gov.cn/wssq/),根据《商标网上申请指南》的规定进行操作,提交网上申请(见图9,图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