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相关知识

浏览: 来源: 时间:2023-06-14
[ 字体:]

关于更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相关资料邮寄地址的通知

20180912


根据海关总署“三定”工作方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相关工作负责部门由原来的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处改为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知识产权处。即日起,请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相关材料(包括索取备案系统账号密码申请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总担保申请材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撤销申请材料等)邮寄到以下地址:

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

邮政编码:100730

电子邮箱: ipr@customs.gov.cn

特此通知。

管理员


2018912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

http://www.haiguanbeian.com/


备案申请的费用是多少?如何缴纳?有否有发票?

20140228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批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收费标准是每项申请800元,申请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将备案费汇入海关总署账户。

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费账户:账号:0200000709014407044开户行:北京市工行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 帐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汇款金额必须是800元的倍数,且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保护系统用户账号名称。如保护系统账号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则在备注栏内填写: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海关总署财务在收到汇款后,会出具发票并挂号邮寄给你。用户可以登录保护系统查看发票是否出具。

对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宜的代理人有什么要求?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权利人可以委托法人组织、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务,即境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成为代理人。但由于代理属于民事关系,建议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境外的权利人必须委托境内代理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不能自行独立办理。

哪些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并以权利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非中国大陆地区的权利人必须委托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境外权利人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老用户使用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