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备案申请)

浏览: 来源: 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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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备案申请)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


  三、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3号)


  四、办理条件:

  (一)具有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二)申请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五、应提交的材料: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海关总署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六)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七)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六、办理流程:

  (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总署提交材料;

  (二)海关总署受理后进行审核;

  (三)海关总署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机构:海关总署。

  十、咨询渠道:详询海关总署政法司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十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除外)。

十三、咨询电话:010-6519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