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安徽巢湖经开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浏览: 来源:网络 时间: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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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21年安徽巢湖经开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半汤街道办事处,区内各企业:

2021年安徽巢湖经开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管委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9日




2021年安徽巢湖经开区推动经济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更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2.激励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省、市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按照实际获批金额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级配套补助。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事业单位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对累计登记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含)-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分别按2%、3%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事业单位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成果登记的,每登记5件成果奖励0.5万元,以此类推,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5.培育高成长企业。当年获批瞪羚、独角兽(含潜在)以及高成长种子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批当年年销售收入增长超过20%的瞪羚、独角兽(含潜在)以及高成长种子企业,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6.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

对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或创新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对新确定为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企业登云奖励。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企业实际登云总费用50%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二、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7.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对新引进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其中50%达产升规后拨付。对存量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对工业企业绿色生产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按市拨付资金1:1配套。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补助金额低于市级补助门槛的,根据市级审核结果给予一次性奖补。对企业当年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按其设备投资15%给予一次性补助。

8.推动文旅体育产业发展

文化节庆活动奖。对注册在我区,经区文旅局批准在我区举办与文化旅游相关大型活动的企业,给予活动中总经费(含人员工资等)20%的补贴,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

支持城市阅读空间建设奖励。对依据《合肥市城市阅读空间建设实施方案》由政府投资建设、公益为主的城市阅读空间运营方。对当年运营方通过合肥市文旅局考核,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考核结果评定为良好等次的,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优秀旅游基地奖励。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乡村旅游目的地、休闲旅游示范点、休闲客栈、休闲农庄、旅游特色街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行基地、科技旅游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

获评安徽省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奖励。当年新获评安徽省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体育协会赛事奖励。对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体育协会牵头举办的赛事(需报区文旅局批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协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代表我区参加市级及以上规模体育活动赛事,根据获奖名次1至3名,按单个奖项给予一次性3万元至1万元奖励。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区内中小企业成功办理“税融通”、“科技创新贷”、“小微企业成长贷”的,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贴息。

10.鼓励区内企业申请“政银担”贷款业务。“政银担”业务纳入“4321”风险分担体系,对年化担保率不超过1%的担保贷款,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额度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40%部分用于奖励其管理团队。

11.设立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设立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短期过桥的资金,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2.鼓励企业上市。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参照《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意见》实施。

13.支持企业争先创优。对当年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品牌培育企业”、“平安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的每个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五钻(五叶)、四钻(四叶)国家钻级酒家酒店(中国绿色饭店或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绿色商场、平安商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14.鼓励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法人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并连续3年给予稳定在规上的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贡献50%最高5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统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规上服务业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统且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增地方贡献奖励开发区与市按比例分担。

生产性企业当年开展服务外包业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每增加3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5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15.支持企业扩大规模。工业企业当年产值首次达到0.5亿元(含)、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8亿元(含)、10亿元(含)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当年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较上年同期实现零售额增幅达10%(含)以上的,按当年零售额总量给予2‰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住餐企业,较上年同期实现零售额增幅达10%(含)以上的,给予零售额总量2‰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入规入统的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亿元(含)、5亿元(含)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当年产值首次达到0.5亿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服务业企业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其中50%奖励给管理团队。

16.推动建筑业提档升级。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监理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7.支持首店经济。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市级及以上特色街区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设立首店,按照国际首店每个35万元、中国首店每个30万元、安徽首店每个25万元、合肥首店每个20万元、开发区首店每个1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招商运营主体与首店各享受50%,单个招商运营主体上限50万元。

18.支持外贸企业提质增效。对我区当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且保持平稳增长的企业,按照1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奖励;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保持平稳增长的企业按照1美元给予人民币0.03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9.支持开拓市场。对参加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100㎡、15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补。对参加由政府主办、承办的商贸类国内展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40㎡、达60㎡、达8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实际发生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等)30%的补贴,同一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20.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商标及地理标志奖励。对新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新获得安徽省商标示范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专利奖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年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年获得国内发明授权,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达到5件、10件、20件且缴满五年年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0、50、100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4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专利奖(含技术发明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1和1:0.5配套奖励。

创优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企业投保专利保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对企业以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融资300万元(不含)以内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和知识产权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此政策与其他贷款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省、市和县区不重复支持)。

服务机构奖励。对当年代理我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0.1万元奖励;对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0件、50件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在我区新成立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新型服务机构,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1.培育壮大电商产业。鼓励电商园区、电商特色小镇运营公司发挥主体作用,指导入园企业申限纳统。对当年培育限上电商企业5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2.保险费用补贴。对我区企业当年投保的险种包含洪水、台风、雪灾等不可抗力的,按其向财产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给予50%补贴。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25%的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3.支持规范建设

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再利用。对当年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且符合我区规划、环保要求并经市级验收通过的社区回收站点企业,每个站点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对区内符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要求、季度考核中运行达标的试点企业进行奖补。实行累加制,一个企业一年最多可累加4次:一个批发市场每达标一次奖励5万元,一个菜市场每达标一次奖励 2万元,一个配送中心每达标一次奖励2万元,一个屠宰厂每达标一次奖励1.5万元,一个超市门店每达标一次奖励1万元,一个团体消费单位门店每达标一次奖励0.5万元。

24.鼓励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对当年新确定为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外,开发区再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合肥市市长质量奖金奖的企业,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外,开发区再给予企业一次性4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合肥市市长质量奖银奖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皖美品牌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对主持起草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2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获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 45001)三大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一次性1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服务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

对当年建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ISO 10012)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

25.鼓励安全生产。对当年首次成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成功创建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成功创建省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2万元奖励。 

对当年成功创建安徽省、合肥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并获得表彰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区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

26.优秀企业奖励。对开发区表彰的年度优秀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附则

27.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原则上必须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奖补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政策条款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28.享受本政策支持企业,应在我区持续经营,并承诺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将注册登记地址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原有的纳税纳统义务,如有违反须全额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政策奖励。享受合肥市政策奖励的,除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奖励。

政策体系中不受税收及财力贡献限制的条款:(1)第1条;(2)第2条;(3)第3条;(4)第4条;(5)第5条;(6)第7条;(7)第8条第5点;(8)第16条;(9)第18条;(10)第20条;(11)第26条。除上述明确的范围外,所有奖励均以该企业或项目同期区级财力贡献为上限。

29.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税漏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存在环保等重大问题、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取消本政策范围内的奖励享受资格。申报单位在申报、使用财政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执行部门取消支持或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支持对象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开发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在本区申报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0.本政策在安巢经开区范围内有效,政策由区经贸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补充完善新的政策措施。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其中涉及跨年度的政策条款以申报时间节点为准,并按照条款内容延续有效)。


关于印发2021年安徽巢湖经开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半汤街道办事处,区内各企业:

现将《2021年安徽巢湖经开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2021年安徽巢湖经开区推动经济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规范高质量发展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根据《2021年安徽巢湖经开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我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仅限专利资助,且专利授权证书地址在我区),符合高质量发展政策相关条款的规定,主要税种在我区缴纳,项目原则上须在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有失信行为且未被修复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报、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等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1.申报主体根据高质量发展政策文本、实施细则以及实际情况,按申报通知要求按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资料,并及时关注相关审核意见,配合做好材料完善、现场核查等审核工作。

2.各相关部门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开展初审,并进行现场查验,提出初审意见。

3.经贸发展局牵头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审核结果报开发区管委会审议。

4.审核结果在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网站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经贸局行文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6.区财政局在收到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文件后,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及时将政策资金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

三、申报时间

计划在2022年3月份发布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通知,具体申报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逾期未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各条款均须提供:

①关于申请兑现2021年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资金的报告;

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报主体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报主体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企业完税确认表或税务系统打印的企业完税确认;

④专项政策申报承诺书;

⑤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个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

(一)政策第1条: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新认定的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②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③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④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申报材料:①相关荣誉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二)政策第2条:激励加大研发投入

政策内容: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省、市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按照实际获批金额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级配套补助。

申报条件:牵头承担省、市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且获批省、市补助资金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省、市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获批文件复印件;

②省、市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补助资金到账单和财务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项目基本概况和实施进展、成效等情况。

(三)政策第3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政策内容:企事业单位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对累计登记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含)-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分别按2%、3%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事业单位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成果登记的,每登记5件成果奖励0.5万元,以此类推,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申报条件: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实际支付额100万元(含)以上或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成果登记5件(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申报材料:①技术合同登记政策提供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从登记系统导出的已认定的技术合同明细表,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银行凭证转账单或进账单。

②科技成果登记政策提供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及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政策第4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内容: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②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③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材料:①相关荣誉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五)政策第5条:培育高成长企业

政策内容:当年获批瞪羚、独角兽(含潜在)以及高成长种子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批当年年销售收入增长超过20%的瞪羚、独角兽(含潜在)以及高成长种子企业,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获批瞪羚、独角兽(含潜在)以及高成长种子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相关荣誉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②当年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政策第6条: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

政策内容:对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或创新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对新确定为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企业实际登云总费用50%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申报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②新认定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或创新产品的企业;③新确定为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的企业;④新认定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⑤新认定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

(2)开展企业登云业务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第(1)项政策提供相关荣誉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②第(2)项政策提供2021年新发生的符合企业上云内容的云服务、云设备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七)政策第7条: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

政策内容:对新引进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其中50%达产升规后拨付。对存量工业企业升级改造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对工业企业绿色生产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按市拨付资金1:1配套。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补助金额低于市级补助门槛的,根据市级审核结果给予一次性奖补。对企业当年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按其设备投资15%给予一次性补助。

申报条件:①项目需在我区备案;②项目竣工投产并完税;③项目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或当年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申报材料:①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②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后生产效率提高、成本和用工下降、经济效益提升等具体指标分析);

③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提供按照市级审核结果拨付的提供合肥市经信委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结论(或文件)复印件;

④当年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项目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设备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融资租赁设备另外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及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备注:申报材料以发票时间为准,发票金额以不含税金额计算,项目补助期不超过1年。

(八)政策第8条:推动文旅体育产业发展

(1)文化节庆活动奖

政策内容:对注册在我区,经区文旅局批准在我区举办与文化旅游相关大型活动的企业,给予活动中总经费(含人员工资等)20%的补贴,累计奖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条件:经区文旅局批准在我区举办与文化旅游相关大型活动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区文旅局备案文件复印件;

②媒体报道、现场照片等活动开展证明材料;

③合同、发票复印件等活动经费证明材料;

④活动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2)支持城市阅读空间建设奖励

政策内容:对依据《合肥市城市阅读空间建设实施方案》由政府投资建设、公益为主的城市阅读空间运营方。对当年运营方通过合肥市文旅局考核,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考核结果评定为良好等次的,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申报条件:通过合肥市文旅局考核,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或良好等次的城市阅读空间运营方。

申报材料:①合肥市文旅局考核结果文件复印件。

(3)优秀旅游基地奖励

政策内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乡村旅游目的地、休闲旅游示范点、休闲客栈、休闲农庄、旅游特色街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行基地、科技旅游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乡村旅游目的地、休闲旅游示范点、休闲客栈、休闲农庄、旅游特色街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行基地、科技旅游基地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相关荣誉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4)获评安徽省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奖励

政策内容:当年新获评安徽省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新获评安徽省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安徽省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5)体育协会赛事奖励

政策内容:对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体育协会牵头举办的赛事(需报区文旅局批准),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协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代表我区参加市级及以上规模体育活动赛事,根据获奖名次1至3名,按单个奖项给予一次性3万元至1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牵头举办报区文旅局批准的赛事或代表我区参加市及以上规模体育活动赛事并获奖(名次1至3名)的体育协会。

申报材料:①赛事举办政策提供区文旅局备案文件复印件,媒体报道、现场照片等活动开展证明材料,合同、发票复印件等活动经费证明材料,活动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②参赛获奖政策提供赛事报名表、赛事活动方案、获奖证书等相关资料。

(九)政策第9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政策内容:对区内中小企业成功办理“税融通”、“科技创新贷”、“小微企业成长贷”的,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贴息。

申报条件:成功办理“税融通”、“科技创新贷”、“小微企业成长贷”的中小企业。

申报材料:①企业借款合同复印件;

②“税融通”、“科技创新贷”、“小微企业成长贷”贷款利息付款单复印件。

(十)政策第10条:鼓励区内企业申请“政银担”贷款业务

政策内容:“政银担”业务纳入“4321”风险分担体系,对年化担保率不超过1%的担保贷款,给予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额度1%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40%部分用于奖励其管理团队。

申报条件:“政银担”业务纳入“4321”风险分担体系,提供年化担保率不超过1%担保贷款的融资担保机构。

申报材料:①政银担担保明细表。

(十一)政策第11条: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奖励

政策内容: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设立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短期过桥的资金,缓解实体经济融资难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申报条件:10天内完成续贷手续并将续贷资金足额归还的企业。

申报材料:具体参照《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十二)政策第12条:鼓励企业上市

政策内容: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参照《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意见》实施。

申报条件:符合《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意见》条款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中介机构辅导协议复印件;

②证监部门出具的企业申请受理回执复印件;

③证监会核准批文复印件;

④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政策第13条:支持企业争先创优

政策内容:对当年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品牌培育企业”、“平安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的每个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五钻(五叶)、四钻(四叶)国家钻级酒家酒店(中国绿色饭店或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绿色商场、平安商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品牌培育企业”、“平安企业”、“隐形冠军”企业;②有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③有新确定安徽省新产品的企业;④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改造完成后被认定为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运营单位;⑤当年被认定为五钻(五叶)、四钻(四叶)国家钻级酒家酒店(中国绿色饭店或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的企业;⑥当年被认定为绿色商场、平安商场的企业;⑦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称号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相关荣誉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十四)政策第14条:鼓励企业升规入统

(1)企业升规入统奖励

政策内容: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法人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并连续3年给予稳定在规上的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贡献50%最高5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统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规上服务业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统且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增地方贡献奖励开发区与市按比例分担。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法人企业;②首次入统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规上服务业法人企业;③首次入统且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以上企业。

申报材料:①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和连续3年稳规奖励以市级补助情况开发区与市按比例分担;

②批零住餐、服务业首次升规奖励提供基础共性资料;

③建筑业首次升规奖励提供当年企业一套表统计年报、审计报告复印件等证明企业产值情况的材料。

(2)生产性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奖励

政策内容:生产性企业当年开展服务外包业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每增加3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5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申报条件:当年开展服务外包业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性企业。

申报材料:①服务外包业务明细表;

②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发票和回款凭证复印件。

(十五)政策第15条:支持企业扩大规模

政策内容:工业企业当年产值首次达到0.5亿元(含)、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8亿元(含)、10亿元(含)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当年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较上年同期实现零售额增幅达10%(含)以上的,按当年零售额总量给予2‰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住餐企业,较上年同期实现零售额增幅达10%(含)以上的,给予零售额总量2‰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入规入统的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亿元(含)、5亿元(含)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当年产值首次达到0.5亿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服务业企业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其中50%奖励给管理团队。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当年产值首次达到0.5亿元(含)、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8亿元(含)、10亿元(含)的工业企业;②当年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实现零售额增幅达10%(含)以上的零售企业;③当年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同期实现零售额增幅达10%(含)以上的住餐企业;④已入规入统且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亿元(含)、5亿元(含)的批发业企业;⑤当年产值首次达到0.5亿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以上的建筑业企业;⑥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0.5亿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申报材料:①当年企业一套表统计年报;

②企业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产值(销售额)计算明细表、审计报告复印件等证明企业产值(销售额)情况的材料。

(十六)政策第16条:推动建筑业提档升级

政策内容: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监理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监理、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申报材料:①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七)政策第17条:支持首店经济

政策内容:支持大型商业综合体、市级及以上特色街区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设立首店,按照国际首店每个35万元、中国首店每个30万元、安徽首店每个25万元、合肥首店每个20万元、开发区首店每个1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招商运营主体与首店各享受50%,单个招商运营主体上限50万元。

申报条件: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设立首店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市级及以上特色街区运营主体。

申报材料:①招商运营主体与引进首店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②引进首店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引进项目为首店且实际开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八)政策第18条:支持外贸企业提质增效

政策内容:对我区当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且保持平稳增长的企业,按照1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奖励;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保持平稳增长的企业按照1美元给予人民币0.03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申报条件:当年在我区发生进出口实绩且保持平稳增长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海关进出口证明复印件(需有当年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额情况)。

(十九)政策第19条:支持开拓市场

政策内容:对参加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100㎡、15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补。对参加由政府主办、承办的商贸类国内展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40㎡、达60㎡、达80㎡(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实际发生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等)30%的补贴,同一企业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参加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并搭建规模达50㎡、100㎡、150㎡(含)以上特装展台的企业;②参加政府主办、承办的商贸类国内展会并搭建规模达40㎡、达60㎡、达80㎡(含)以上特装展台的企业;③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活动现场照片;

②展位图复印件(标注企业展位所在位置);

③与布展公司签订的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④其他相关费用凭证。

(二十)政策第20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商标及地理标志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新获得安徽省商标示范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新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安徽省商标示范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相关荣誉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专利奖励

政策内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年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年获得国内发明授权,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达到5件、10件、20件且缴满五年年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0、50、100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4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专利奖(含技术发明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1和1:0.5配套奖励。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当年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和个人;②当年获得国内发明授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③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达到5件、10件、20件且缴满五年年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④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0、50、100件的企业;⑤新获得国家、省级专利奖(含技术发明奖)的企业或个人。

申报材料:①专利授权证书;

②专利定额资助汇总表;

③专利定额资助明细表;

④当年发明专利授权件数奖励政策另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收费凭证复印件;

⑤国家、省级专利奖(含技术发明奖)政策附加材料仅需提供获奖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创优奖励

政策内容:对新认定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企业投保专利保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对企业以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融资300万元(不含)以内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和知识产权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此政策与其他贷款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省、市和县区不重复支持)。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新认定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②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③投保专利保险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企业;④以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融资300万元(不含)以内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新认定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和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政策提供相关荣誉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②投保专利保险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企业政策提供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单合同及保费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专利保险费支付凭证复印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企业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③以专利权或商标权质押融资300万元(不含)以内的企业政策提供贷款合同及利息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4)服务机构奖励。

政策内容:对当年代理我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0.1万元奖励;对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0件、50件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奖励;在我区新成立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新型服务机构,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当年代理我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②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0件、50件的代理机构;③在我区新成立从事知识产权运营且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新型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①发明专利代理奖励提供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代理企业的专利授权证书、专利定额资助明细表、与我区企业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②新型服务机构政策提供当年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技术合同明细表、加盖登记机构公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二十一)政策第21条:培育壮大电商产业

政策内容:鼓励电商园区、电商特色小镇运营公司发挥主体作用,指导入园企业申限纳统。对当年培育限上电商企业5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培育限上电商企业5家以上的电商园区、电商特色小镇运营公司。

申报材料:①培育限上电商企业明细表;

②培育限上电商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培育限上电商企业与运营公司合作协议复印件。

(二十二)政策第22条:保险费用补贴

政策内容:对我区企业当年投保的险种包含洪水、台风、雪灾等不可抗力的,按其向财产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给予50%补贴。对企业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给予25%的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条件:当年投保洪水、台风、雪灾等不可抗力险种或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单合同及保费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十三)政策23条:支持规范建设

(1)社区回收站点建设奖励

政策内容: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再利用。对当年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且符合我区规划、环保要求并经市级验收通过的社区回收站点企业,每个站点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经市级验收通过的社区回收站点建设企业。

申报材料:①社区回收站点照片;

②社区回收站点建设方案等报备材料。

(2)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政策内容:对区内符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要求、季度考核中运行达标的试点企业进行奖补。实行累加制,一个企业一年最多可累加4次:一个批发市场每达标一次奖励5万元,一个菜市场每达标一次奖励 2万元,一个配送中心每达标一次奖励2万元,一个屠宰厂每达标一次奖励1.5万元,一个超市门店每达标一次奖励1万元,一个团体消费单位门店每达标一次奖励0.5万元。

申报条件:区内符合《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办法》要求、季度考核中运行达标的试点企业。

申报材料:①合肥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通报文件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1)政策内容:对当年新确定为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外,开发区再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合肥市市长质量奖金奖的企业,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外,开发区再给予企业一次性40万元配套奖励,对当年新确定为合肥市市长质量奖银奖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新确定为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合肥市市长质量奖金奖、合肥市市长质量奖银奖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相关荣誉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政策内容:对新获得皖美品牌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新获得皖美品牌示范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皖美品牌示范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政策内容: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对主持起草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2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②主持起草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③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④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主持起草证明或项目验收合格批复或授奖文件、发布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4)政策内容:对当年新获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 45001)三大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一次性1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服务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

申报条件:当年新获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 45001)三大体系认证或完成服务认证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相关荣誉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5)政策内容:对当年建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ISO 10012)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建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ISO 10012)的重点用能企业。

申报材料:①相关荣誉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二十五)政策第25条:鼓励安全生产

政策内容:对当年首次成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成功创建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成功创建省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2万元奖励。

对当年成功创建安徽省、合肥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并获得表彰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区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当年首次成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小微企业;②当年首次成功创建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③对当年首次成功创建省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④当年成功创建安徽省、合肥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并获得表彰证书的企业;⑤当年被评为区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相关荣誉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奖励政策另需提供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相关材料。

(二十六)政策第26条:优秀企业奖励

政策内容:对开发区表彰的年度优秀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获得开发区年度表彰的优秀企业。

申报材料:①开发区年度表彰的文件或优秀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附则

1.享受本政策支持企业,应在我区持续经营,并承诺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将注册登记地址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原有的纳税纳统义务,如有违反须全额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政策奖励。享受合肥市政策奖励的,除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奖励。

政策体系中不受税收及财力贡献限制的条款:(1)第1条;(2)第2条;(3)第3条;(4)第4条;(5)第5条;(6)第7条;(7)第8条第5点;(8)第16条;(9)第18条;(10)第20条;(11)第26条。除上述明确的范围外,所有奖励均以该企业或项目同期区级财力贡献为上限。

2.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税漏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存在环保等重大问题、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取消本政策范围内的奖励享受资格。申报单位在申报、使用财政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执行部门取消支持或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支持对象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开发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在本区申报专项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本细则由区经贸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82363129(经贸发展局)。

4.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