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麦当劳,大家都不陌生,作为西式的快餐产品一直备受人们的喜爱, 前两年更因更名“金拱门”一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而提起“麦辣”我们大概就会想到“麦辣鸡腿堡”,“麦辣鸡翅”这些听起来很可口的食物。所以“麦辣”也成为了麦当劳的代言词之一,自然而然麦当劳也就申请了此商标但这个商标一路曲折,最近终于有了答案!其实, 截至目前,麦当劳在中国已经申请注册了1500多个商标,不仅麦当劳、金拱门,还细化到具体品类、产品名字,申请类别众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为中文“麦辣”,虽然诉争商标中“麦”通常是指一种粮食,“辣”通常是指一种味道,但“麦辣”并非常见中文词组,指定使用在“咖啡;茶;茶饮料;糖;甜食;食品用糖蜜;汉堡包;比萨饼......”等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能够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北京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麦辣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0)京行终3521号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2.申请号:30514451。
3.申请日期:2018年4月26日。
4.指定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群4301-4304;4306):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旅游房屋出租;咖啡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照明设备出租;会议室出租;养老院;饮水机出租;餐馆。
二、被诉决定
商评字[2019]第158299号《关于第30514451号“麦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7月9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三、其他事实
原审诉讼中,麦当劳公司提交麦当劳公司的官网、麦当劳麦乐送餐厅信息公示、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BrandZ排名情况、含有“辣”字商标注册信息、“7分甜”商标信息、“小而香”商标信息等证据及在先判决,用于支持其诉讼请求。
麦当劳公司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行政程序不持异议。
麦当劳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虽然诉争商标中“麦”字通常指代“麦子”,“辣”是形容食物味道的文字,但“麦辣”是臆造词,既非日常生活中形容口味的通用词语,也没有成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同业经营者用于描述上述服务特点的常用表达。诉争商标并非直接描述性的商标,该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诉争商标“麦辣”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相关产品的口味等特点,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麦当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麦当劳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判断诉争标志是否属于该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应结合该标志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依据,以该标志能否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中文“麦辣”,虽然诉争商标中“麦”通常是指一种粮食,“辣”通常是指一种味道,但“麦辣”并非常见中文词组,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旅游房屋出租;咖啡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照明设备出租;会议室出租;养老院;饮水机出租;餐馆”服务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相关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能够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材料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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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6日,麦当劳公司提出申请注册第30514452号“麦辣”商标在第30类“汉堡包;冰淇淋;茶饮料”等商品上。
之后,该商标注册被驳回,麦当劳随后向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驳回的原因是“麦辣”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直接表示了商品或服务的口味等特点,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情形,即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驳回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