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该这样使用,你用对了吗?

浏览: 来源: 时间: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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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该这样使用,你用对了吗?

        多年来,我国多种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存使用,不仅不利于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识别,也增加了部分生产者的运营成本,加大了地理标志监管执法的工作难度。

       确定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极大地提高了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同时对统一地理标志监管保护也起到了积极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地理标志的良好氛围。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实现了统一,为我国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下的保护模式打下重要基础。

那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怎样使用才是标准、规范的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什么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如何监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主管单位是哪里?

1、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主管单位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2、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主管单位是国家农业农村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哪些?

1、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2、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3、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4、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1.如何办理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申请

1.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自愿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1)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2)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3)产品有已批准发布的相关标准。


2. 申报材料

(4)《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5)申请人营业执照;

(6)提供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管理规范等;

(7)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近2年的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报告;

(8)核验报告;

(9)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二)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

商标权利人与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备案后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用标申请。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如何使用?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2、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3、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4、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6、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有何风险?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 2 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地理标志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在推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护地理标志、强化依法管理、依规使用,做好地理标志监督检查,树立打假维权的社会正气,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正宗形象,是责任亦是担当。


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地理标志的日常监督管理,是对地理标志产品广义保护的一种形式,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更富效率的保护行为。质检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可以划为三大类:

一是名称监管。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这表明,名称是其关键的外观因素。其名称须为核准的名称。更改名称须重新履行申请、核准程序。

二是产品质量特色监管。从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可以明确:决定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的,包括产地范围、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相应地,需要有符合体现质量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常规检测等。根据《产品质量法》,质量等级、数量等信息,是商品的必要信息,应当在包装或说明中标明。

三是产品专用标志监管。对地理标志产品既进行名称监管,还进行专用标志的监管,是多重保护措施的体现。主管机关将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有条件的地区,还设立了随时文件制度,使所有地理标志产品可追踪、可追溯。这都是产品质量特色监管的必要内容。


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原产地规则

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同原产地规则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强调客观表明产品的产地来源,但二者的区别是十分显著的。

首先,两者含义不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强调的是在特定的地理条件下,经过特殊加工工艺,其产品质量和信誉本质上取决于地理特征的产品。它具有特指性、惟一性。而原产地规则中的产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与货物的生产地有关的某单一产品的经济国籍。主要是为了表明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来源,即商品的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以确定商品的国籍,它与地理条件没有必然联系。这里的原产地,准确地说是指原产国。

其次,判断的标准不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是以产品的地理、人文特征为基准,并经过专门法律制度和程序认可命名。而原产地规则中的原产地判别标准有两大类:一类是完全原产产品标准,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生长、开采、收获或完全利用该国(或地区)出产的原材料,在这个国家生产制造的产品。另一类是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使用进口的原料在出口国内制造加工的货物,并由于在该出口国内的制造和加工程序,改变了它们原有的特征并达到了实质性改变。在国际协定依据方面,原产地规则主要依据WTO货物贸易规则项下的《原产地规则协议》,而地理标志主要依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第三,两者的作用不同。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生产者、消费者的权益,通过特殊制度安排保证产品质量信誉并防止假冒,从而保护具有民族文化遗产属性的精品,提高其无形资产价值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而原产地规则的主要作用,是作为对外贸易的一种手段,通过确定原产国,实施进出口贸易管制和配额管理,确定关税优惠待遇。1958年,GATT第十二届会议对原产地标记表示方式做了统一规定,即大家熟知的“Madein”,原产地名称可用众所周知的缩写字母,如USA、UK等。


三、如何处理侵犯地理标志权行为

经过申请、核准程序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其产品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地理标志权。该项权利当然有依法排除非权利人使用其地理标志的权能。地理标志权利人有权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人向主管机关——各地质检机构提出控告,要求进行查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地理标志权利人权利的行为可以细化为三类。

第一类是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行为。这是指没有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不享有地理标志权的经营者,擅自使用已被核准的地理标志名称、专用标志,或者伪造专用标志的行为;

第二类是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行为。这主要是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同种产品,虽然是在保护区域生产的同种产品,但因其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未被准予使用专用标志,但该经营者却擅自使用该地理标志名称。比如,在杭州西湖地区的某绿茶生产商生产的绿茶在外观、口感上与“龙井茶”的标准接近但并未达标,未被准予使用“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该生产商虽然没有伪造专用标志却擅自使用了“龙井茶”三个字标示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这也构成了侵犯地理标志权行为;

第三类是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此类行为与第一类、第二类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虽然没有使用被核准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专用标志,但其用方案或图案等方式所使用的名称、专用标志与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地理标志相近,易被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