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诺”被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案中获得成功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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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安徽达诺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注册资金2000万元。2017年4月19日由原安徽达诺乳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达诺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的拼博与发展,已经成为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并集奶牛饲养、乳制品、食品配料、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加工制造、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规范化食品企业。公司座落在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全椒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总部占地3.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拥有日加工鲜奶200吨的乳粉生产线、日加工30吨的炼乳生产线和日处理50吨的其他食品原料生产线。公司现有员工240余人,一线生产加工人员约150人,约占60%,其余为生产经营、专业技术与质量管理人员,其中50%以上的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事技术研究、新产品与市场开发人员约占15%,熟悉公司的产品与服务要求,对市场具有敏锐的观察与分析能力,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并结合公司的设施设备能力实施新产品与新的服务项目开发。公司拥有强大而全面的销售网络,目前产品已覆盖中国大陆所有地区,通过直销服务于众多一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并拥有1000家以上的经销商与代理商。

 

事件概要

      2017年8月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以侵犯其著作权及与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第G965171号图形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7746522号“美禄及图”商标近似为由, 对达诺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9031896号“达诺DANUO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达诺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拥有独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权利,未侵犯他人著作权权利,与两引证商标不近似的答辩,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其侵犯他人著作权权利,与两引证商标近似为由,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随后达诺公司委托我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诉状,一审下发了雀巢公司的涉案图样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的判决裁定。

 

存在问题

    达诺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委托我所进行二审上诉申请。

 

解决方案

       我所认为诉争商标是达诺公司依据其企业字号、经营理念及产品经营特性独立创作而成,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商标和商品服务来源的一一对应,能够是相关公众意识到该商标指向了特定的商品来源。并凝聚了大量的商业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都得到了显著提升。

      诉争商标中的图形部分系达诺公司原创作品,有着自己独特的合理选择与取舍,拥有独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权利,未侵犯他人著作权权利,这一点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因此我所认为诉争商标中的图形部分和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

 

2018年11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目前此案二审审理中。